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后,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交付村民会议投票确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权不得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授权事项变更,应当随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