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一百五十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