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第三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为不称职的。连续两次评议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