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居住变迁、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