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