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未获过半数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