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第三十六条有效经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未获过半数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