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因故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重新确定选举日期,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