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重新确定选举日期,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