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