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集中填写提名票的方式产生,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

参加候选人提名的选民应当超过全部选民的半数。

选民提出候选人名额,不得多于应选名额,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