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