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