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管理、计量行为;监督管理农贸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推进涉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野生水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控、爱国卫生活动的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保护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废水、废物、废气的技术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安和周边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