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