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