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