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现货交易的集市型场所。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