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