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应当逐步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物理隔离。不具备活禽经营及屠宰条件的农贸市场,禁止活禽入场经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