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