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贸市场的设立与终止第十七条有效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