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贸市场的设立与终止第十六条有效设立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办理企业登记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