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场内经营者,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由政府收回场所,另行确定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

其他农贸市场终止经营,且没有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属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属于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农贸市场的,政府可以采取协议收购、置换产权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农贸市场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重新选择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