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立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