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贸市场的设立与终止第十五条有效设立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