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