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请所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