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或者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