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通过调查,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整改。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
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市、县(市)、区总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有关职能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职能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职能部门立案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查处,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