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委托调查证明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二)全面、客观地收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材料;(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委托调查证明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调查事项、调查范围等内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