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被调查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隐瞒真相。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