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交涉未果的,可以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移送,要求依法处理;镇(街道)以上的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也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本产业(行业)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工会移送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工会派员参加。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