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专职网格员可以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或者由县(市)、区、镇(街道)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