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第九条有效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专职网格员可以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或者由县(市)、区、镇(街道)按照规定统一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