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