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