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网格员发现辖区内属于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根据工作职责协调处理。
网格化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下级网格化机构、网格员上报的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属于本单位或者同级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决或者移交至相关部门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协调;属于下级网格化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交办;需要由上级网格化机构协调的,应当及时上报。
网格化机构对发现或者接报的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或者跟踪检查督促同级相关部门、下级网格化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相关群众反馈。
网格化机构应当对上述全过程建立档案。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