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第十四条有效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需要调整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调研论证、评估审核。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