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七)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