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网格员接受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过诿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网格员有权拒绝实施下列事项: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