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