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接受公众的监督。受理、查处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反馈实名举报人、投诉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传播文明理念,宣传文明行为,褒扬文明行为事迹,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弘扬社会正气。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