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记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文明行为。

不文明行为被多次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