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记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被多次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