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不按照景区标识标牌的指示、引导,进入未开放、未开发区域旅游;(二)采摘花果、钉拴林木、挖掘花草树根;(三)在文物、景物、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攀爬;(四)在景区拍摄低俗影像;(五)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