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经营活动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占用道路、河道(滩)、公共场所、绿地、生态廊道等从事经营活动;(二)提供不实的经营、服务信息,纠缠、辱骂顾客,争抢客源;(三)强买强卖;(四)超过音量限制标准叫卖商品或者播放商业广告;(五)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