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经营活动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占用道路、河道(滩)、公共场所、绿地、生态廊道等从事经营活动;

(二)提供不实的经营、服务信息,纠缠、辱骂顾客,争抢客源;

(三)强买强卖;

(四)超过音量限制标准叫卖商品或者播放商业广告;

(五)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