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校园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破坏校园卫生环境、生态环境;(二)校园霸凌、欺凌;(三)侮辱、谩骂、威胁、体罚学生或者扰乱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四)校园内其他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