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校园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破坏校园卫生环境、生态环境;

(二)校园霸凌、欺凌;

(三)侮辱、谩骂、威胁、体罚学生或者扰乱校园教育教学秩序;

(四)校园内其他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