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建筑物墙上或者公共场所随意张贴、涂写广告或者刻划;
(四)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五)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和妨碍他人休息;
(六)随意倾倒建筑、生活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品;
(七)在草木繁盛、树叶堆积等易燃物聚集地吸烟、烧烤或者使用明火;
(八)不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不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和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应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其他应当重点治理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