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发扬邻里互助,维护乡村良俗,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护传统民居,培育文明乡风,传承乡土文化,建设生态宜居环境;
(三)不私搭、乱建建(构)筑物;
(四)不占用公路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堆放、晾晒农作物以及操办婚丧酒席等;
(五)注重室内整洁和房前屋后环境卫生;
(六)不乱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包装物及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八)其他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