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居住小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和谐,互助友爱;

(二)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管理和服务;

(三)爱护消防、物业等公用设备设施,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四)不占用居住小区内通道、绿地、林地等公共空间;

(五)家庭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进行房屋装

饰、装修,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

(六)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婚嫁、丧葬、祭祀活动;

(七)不在阳台外、窗外等空间悬挂、摆放、晾晒物品;

(八)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饲养宠物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避免伤害他人和影响公共环境;

(十)其他居住小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