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等主管部门,每五年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按年度编制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遵循有序、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体现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科学管理和人文关怀的理念,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交通参与人的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工作目标、管理对策、经费保障等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