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建议,劝阻、投诉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建立健全受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议和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途径和反馈时间等,及时受理工作建议和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建议人和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