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