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计划,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知法尊法守法和文明出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播放、刊登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倡导绿色、安全、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